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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尽量采用 “管理” 一词,例如:第四章的内容并不只是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名称改为 “水资源
管理” 更为确切;第五章名称改为 “水沙调控与防洪管理” 为宜。
5.2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鉴于生态流量指标的具体确定尚没有统一办法,学术上也争议较大,合理确
定生态流量实际上是相当困难的事情,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通过严密论证,综合考虑沿黄各地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实际需求和地理、气
候、水资源、生态环境状况,科学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及重要湖泊湿地生态水
位的管控指标,同时对其他支流生态流量提出下限要求,由流域相关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5.3 专业用词需确切 《草案》 在十二条第三款,讲到 “水沙运动与调控、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
研究黄河的专家近些年多用 “水沙调控” 一词,从事泥沙研究的学者 [26] 常用 “河流动力学与河床演
变”,而 “水 沙运 动 与 调控、河流动 力与河 床演变” 的表 述显 得 有 些似 是而 非,不够 严 谨。例 如,
“水沙运动” 应该包括在 “河流动力学” 之内;“河流动力” 又跟 “河流动力学” 不完全一样;“水沙
运动与调控” 与 “水沙调控” 也不完全一样……。更重要的是,“水沙运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
等这些都属于学科或常规专业内容,不能将此简单的归结于黄河治理与保护的 “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而应该补上那些直接关乎黄河治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效果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可改变治黄
局面的关键课题。
此外, 《草案》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句为 “加强标准化堤防和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建设”,
前面的 “标准化堤防” 基本完成,写上作用不大但也不会有问题,但后面的 “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
程” 显然是令人费解的表述,既不专业也不确切,而且不用修建 “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照样
“大河东流”。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草案)》 对应的表述:“推进标准化堤防和河道控导工程建设” 加以比较,看出这是后来对黄河习惯
按弯曲的治导线修建控导工程 “导来导去” 有异议后,将文字改换说法造成的。建议修改为:“加强
标准化堤防和河道整治工程建设”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范围很宽)。此外,上述其实跟第五十九条第二
款中的 “加强黄河下游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 也有些重复之意,需要有所修改。
6 结论
(1)黄河立法必须了解黄河治理与保护存在的 “先天不足、后天失养” 问题,例如,不少河段河
道整治工程同河势变化不适应,甚至出现由于过度治理形成的严重阻水河段;现行防洪调度依据的洪
水设计成果主要受稀遇调查洪水点据定线影响而偏离实际,运用时裕度较大,致使相关区域的经济发
展受到制约;中上游以退耕还林(草)为主的生物措施接近满负荷状态,生态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相
关省区希望国家给予更多的政策与资金支持,豫鲁两省迫切希望解放滞洪区以及部分滩区。
( 2)黄河立法在总则的制定上应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总则提纲挈领的作用。例如,建议在总则第
一条中,加上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这一表述;要进一步突出黄河保护与治理并重的科学
理念;再如,总则中还应考虑 “黄河文化保护” 与本法主体内容的逻辑关系,并在第十五条加上 “黄
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表述。
( 3)鉴于学科水平尚不能把握河情变化,黄河立法中涉水专业规划易偏离实际,例如河道整治规
范对治导线设计参数人为性较大,若以此作为执法依据,进行 “河湖岸线管控” 时,将会影响执法的
客观性与权威性。故应在技术不完善条款的措辞上留有余地。
( 4)黄河立法工作应注重治理体制改革和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一旦在治理体制改革有所突破,
制订政策、工程审批的执法者同自身利益脱钩,促使巨大的社会力量的介入,无疑能够加快流域高质
量发展步伐,并大大减轻国家对于治黄投资的压力。
( 5)黄河中下游干支流修建的水利工程提高了下游防洪能力,科学调度下进入下游的洪水流量、
洪量理应明显减少,现实的水库防汛调度中又不完全把整个滩区当成行洪、滞洪的空间,故将滩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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