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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总则的修改建议
总则的基础释义是列在法律、条例、规章条件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对于后面的条文,能够发
挥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具体编纂规章条例工作时,需要对 《草案》 的总则精益求精。
2.1 突出黄河在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贡献 《长江保护法》 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中,表述了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之追求,而本 《草案》 相应表述却明显缺乏如此高
度,没有体现出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摇篮” 这一国人共识 [21] 。因此,建议在
《草案》 第一条中 “制定本法” 之前,加上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这一表述。总则第一条
强调了 “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但 没有充分 体现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治 理 黄 河,重 在 保 护,要 在 治 理”
“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这一保护与治理并重的科学理念,建议在 “保障黄河安澜” 后
的表述一并修改为 “协同推进黄河治理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2 体现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理念 《草案》 前三条都有同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相
近的表述,尽管强调了 “生态保护” “高质量发展”,然而,对于复杂难治的特殊河流,只有治理才
能更好的保护,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议将第三条第一句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修改
为 “本法基本原则”,还避免让人将第三条这一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解成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
高质量发展” 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所述 32个字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
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是有道理的,但作为大江大河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更
为全面。建议将相近的词语加以精炼或者合并,例如:“节水为重” 同 “量水而行” 意思相近;“生
态优先” 与 “绿色发展” 可只留其一,何况黄河生态保护对应的发展模式是绿色发展,而黄河绿色发
展未必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强调过多,容易形成歧义;“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 可只留一词甚至
全部删去,毕竟立法基本原则的重点不在这两个方面。为使立法更为全面,建议增补 “科学规划”
“创新驱动” “防洪减灾” 等对本法更有必要的原则。
《草案》 第四条第一款,后两句应该体现黄河流域 “除害与兴利、整体与局部以及上下游、左右
岸关系极为密切” 的特殊性,参与黄河治理开发的地区、部门众多,要求不一,关系协调和利益调整
极为复杂,水事问题相对其他河流更为突出,故建议将后面修改成:“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及
主体利益分配关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督促检查相关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 另外,第
四条第二款第一句之后,建议加上 “通过协商机制、联动机制、互补机制,形成巨大合力”。
《草案》 第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 “承担支撑保障” 有些用词堆砌,需要斟酌,其实对于本法不仅
包括黄河治理开发与一般意义的保护,而且还涉及或涵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和水文化
等领域,对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显然要求过高,实际上也难以胜任。建议修改为:“承担国家黄河流
域统筹协调机制的相关工作”。
2.3 其他表述修改建议 《长江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
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
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建议参考 《长江保护法》 和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将 《草案》 第九条第二款 “定期” 明确为 “十年”。
《草案》 总则第十五条,为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河道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
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应该清楚,一旦黄河治理体制改革成功,政策制订、工程
审批与执法的部门逐渐超脱,同自身利益脱钩,亦即主管部门不能直接参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企业
行为,利于执法公正;不难想象,巨大社会力量的介入,无疑能够明显提高黄河治理效率,加快相关
流域高质量发展步伐,并会大大减轻国家对于治黄投资的压力。附带指出,在 《草案》 总则中,除第
一条提及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外,对于后面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没有任何表述。在黄河文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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