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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学    报

                2025 年 1 月                          SHUILI    XUEBAO                        第 56 卷  第 1 期

              文章编号: 0559-9350(2025)01-0085-09

                                     水资源概念解构与重构的法学视角

                                ———从关注实体向关注功能与服务的转变


                                       李  俊 , 张宝忠 , 胡德胜 , 邢勇志                    5
                                                                     1,4
                                                          3
                                              1,2
                         (1.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49; 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陕西局, 陕西 西安  710001;
                  3.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48; 4.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44;
                                5.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分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31)


                摘要: 从法学视角对水资源概念进行合理、 准确的界定, 对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范围、 性质及内
                容, 科学核算水资源资产价值, 深入开展水权问题研究, 促进水资源的管理、 保护及合理的市场化配置有着重要
                意义。 本文对现有的水资源概念表述进行了形式逻辑和实质意义分析; 结合分析成果, 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
                叉融合的理论视角, 将关注焦点从水物质实体转向功能与服务; 通过对水文循环过程及其功能、 水文循环与社会
                经济系统关系, 以及 “自然资源” 这一水资源上位概念的分析, 认为水资源的本质是天然水文循环提供给社会经济
                系统的服务。 在充分考虑法律概念可操作性的基础上, 将水文循环为社会经济系统提供的除水物质本身以外的服务
                也统一纳入水资源概念范畴, 进而给出了水资源概念的法学表述, 实现了对水资源概念更高程度的理论概括。
                关键词: 水资源; 概念; 形式逻辑; 水文循环; 自然资源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243∕j.cnki.slxb.20240151
                中图分类号: TV213.4
              1  研究背景


                  将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相结合, 在加强政府对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同时, 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市场
              轨道, 科学核算水资源资产价值, 实现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有效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
              配置和高效利用, 已成为解决水资源有关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以下简
              称 《水法》)中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的明确规定, 使得 “水资源” 这一概念在我国已不只是一个
              水利科学或资源科学的概念, 更具有了法律意味、 权利意味, 变得既重要又敏感。 从法学视角准确界
              定水资源概念, 明确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范围、 性质及内容, 进而明确水权的性质和内容, 建立合理
              的水资源权属体系及配套制度, 是实现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前提                                [5]  。
                  关于水资源的概念, 《水法》 中规定 “本法所称水资源,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这可理解为通
              用定义; 而 《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 (GB∕T 23598—2009)则给出了官方认可的水资源量计算方法。 前
              者给出的水资源定义和后者给出的水资源量计算方法, 对统计和掌握全国及各区域的水资源禀赋发挥
              了重要作用, 也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础, 其内涵和外延还远
              不够清晰、 准确。 学界尚未就水资源概念的界定完全达成共识; 法学界也未从法学视角给出水资源概
              念的合理、 准确界定         [6] 。 例如: 是否所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属于法律调整的水资源范畴; 农民将降
              雨形成的小溪引入自家田地或者水窖, 是否侵犯了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 又是否应纳入水资源管理的法


                 收稿日期: 2024-03-20; 网络首发日期: 2025-01-06
                 网络首发地址: https:∕∕link.cnki.net∕urlid∕11.1882.TV.20250103.1425.003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52130906);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ID0145B022021)
                 作者简介: 李俊(1982-), 博士生, 主要从事水法律治理、 水旱灾害应急管理等研究。 E-mail: lijun820427@126.com
                 通信作者: 张宝忠(1981-), 博士, 正高级工程师, 主要从事节水灌溉理论与技术研究。 E-mail: zhangbaozhong33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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